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997号
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39P522。
法定代表人:岳增灿,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莹,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9478935N。
法定代表人:颜建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669.5元,由原告***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凤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