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8572号
原告: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255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孟新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涧,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绅坤,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聪海,男,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培健
书 记 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