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9478935N。
法定代表人:颜坤晖,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3幢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061100。
法定代表人:潘伟中,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及工程款2350000元、违约金516419.36元、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256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案件受理后,本院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去向作出的调查结果。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大量房产(祥见房产查询清单),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由他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将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截至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均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审 判 员 钟增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祖泉
书 记 员 樊筱芮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