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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947893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