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947893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