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488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十里铺151号3栋3层332室。
负责人:**樵,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