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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488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十里铺151号3栋3层332室。 负责人:**樵,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