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