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2民初3200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2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1P8XE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94789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7.8元,减半收取计2678.9元,由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支行负担。案件申请费1768.5元,由原告漳州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