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1执4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忠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斗尾港区船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F。
法定代表人:符永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