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4号11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29296539。
法定代表人:黄庆武。
原告***与被告***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同劳人仲案字[2020]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212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康平
审 判 员 许书武
审 判 员 林甲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延年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