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4号11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29296539。

法定代表人:黄庆武。

原告***与被告***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同劳人仲案字[2020]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鼎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212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康平

审 判 员 许书武

审 判 员 林甲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延年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