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7841号
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邢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学。
委托代理人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0号大河龙城四期7#楼201。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