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恢8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邢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东鼎盛大道南绿地中戏三区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1民再16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