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9929号之一
原告: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连学。
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以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已缴清货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保全费473元,由原告安徽宇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安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