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201号
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331193863J。
法定代表人:姜伯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5234091B。
法定代表人:刘承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
,查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做任何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东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