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6执保273号
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95813.85元,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准许不得办理支付等转移手续; 二、查封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186015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准许不得办理支付等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书记员 王东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