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394号
原告: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伯平,执行董事。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到庭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万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郝文杰
书 记 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