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331193863J。
法定代表人:姜伯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5234091B。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被告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95813.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868元。因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