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558号
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5234091B。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中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623331193863J。
法定代表人:姜伯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鑫泉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