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赵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龙山金桂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73776.92元利息(该利息分两段计算,从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7月14日以236888.46元为基数;从2007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3776.92元为基数,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因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3113元,本院已扣划1311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纬四路标准厂房工业园临街房A座东数第1套(所有权证号:**)的房产一套;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纬四路标准厂房工业园临街房**东数第**(所有权证号:200901:**套,本院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2022年9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经向土地部门和房管部门咨询,因房屋土地为工业用地,无法对房屋进行单独处置,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466930.4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水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付朝晖
审判员***
审判员武军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