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民初1670号
原告: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注册号34080000005542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57327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庆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