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宜秀执他字第00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魏
审判员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日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