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民初699号
申请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老峰镇石山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0295(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韩荣,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荣价值22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荣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延长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