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破申20号
申请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7月13日,债权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法院将与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有关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便其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作出(2014)怀执字第00462号决定书,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在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49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两名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产。经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案件为11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650万余元。
本院认为: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12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