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02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石山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029512。 被执行人:***,男,1958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老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350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号为皖H×××××号、皖H×××××号车辆,前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号为皖H×××××号、皖H×××××号、皖H×××××号、皖H×××××号车辆,前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5350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