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4执保372号
申请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1827.85元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1827.85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
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