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

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与汤先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4民初1997号
原告: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汤先领,蓬莱市。
原告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先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供热费677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延付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负责蓬莱市城区供热的单位,在供热前原告通过通知、公告、电视等形式向市民公告了供热时间、收费标准及地点等内容。自2006年开始,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5日我公司为被告供热。被告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交纳供热费,但被告一直未交纳。原告多次催交,至今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