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中区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96609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7GXXDC5D。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 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区J1#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QWA0XB。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区机械设备制造(山东)有限公司、**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