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66号 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中区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96609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区J1#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QWAOXB。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区车业(淄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