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144号之一 原告: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中区3-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甲79号配楼5层A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董事长。 原告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15元,由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