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144号
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中区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96609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甲79号配楼5层A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20BEP2C。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
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骑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元,由申请人山东杰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