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利腾国际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