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125号
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与建设大道交汇处利腾国际1幢8层1、2、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兴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兴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惟众信(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向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