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破申58号
执行过程中,经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决定将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5日,本院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南瑞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浙0382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9088元及利息损失(以469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4.5元、保全申请费3070元,由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强制执行,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亦未能清偿债务。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2件,执行立案标的总额246万余元。
另查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9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18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
受理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李联盟
书 记 员 王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