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5503号
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兆玉
书记员 张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