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瑞电气有限公司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58号
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56315。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帆。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