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1011号
申请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
申请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