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瑞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04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杜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雅,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肖凤筹,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远,系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5.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