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财保135号
申请人: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桑园路58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钱小芳,董事长。
申请人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25015470000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25015470000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耿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新红
书 记 员 宋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