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财保1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桑园路58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钱小芳,董事长。
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25015470000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安吉同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永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桐庐支行9525015470000XXXX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