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949号
原告:***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路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