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钲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后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5507号
申请执行人:***钲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078270625P,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
被执行人: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140350096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詹园方。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1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黄后洋,男,1968年1月31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嵘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后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后洋的车牌苏C×××××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苏C×××××、苏C×××××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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