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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985675-4,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140350096R,地址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3民初17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撤回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