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985675-4,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140350096R,地址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3民初17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撤回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