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里仁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沃迪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衡峰氟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紫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秣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上海里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沃迪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衡峰氟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峰公司)、上海紫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青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里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系争保温装饰一体化工程由衡峰公司出面以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的名义共同投标,中标后以紫青公司的名义与沃迪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共同履行该合同。衡峰公司和***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反复确认已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拆除,本案系争工程是严重质量问题还是一般质量问题,不是本案焦点,也无需进行鉴定评估。沃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拆除系争工程。(三)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施工存在逾期是显而易见的,沃迪公司要求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衡峰公司和紫青公司应当返还沃迪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承担沃迪公司工程拆除费、租金损失、鉴定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五)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偏离审理过程,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业已查明,2011年4月15日,沃迪公司与紫青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由紫青公司承包沃迪公司位于金山区亭卫公路的厂房科研楼外立面保温一体化装饰工程,一、二审法院认定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应由紫青公司为适格当事人,沃迪公司无权向衡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当属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双方就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后,沃迪公司既未与紫青公司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也未与紫青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即自行拆除涉案工程并另行委托他人施工,沃迪公司因其行为导致其所主张的相关损失以及工程逾期系因紫青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致等事实无法查实,一、二审法院认为沃迪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沃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沃迪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烨
审判员孟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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