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1民初171号
原告:宁显标,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
被告: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显标与被告***、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宁显标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显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显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原告宁显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