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3703号
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西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人,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住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南街126号1栋2**2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公司主管,住盐源县双河乡五洞桥村8组49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水利局,住所地:会理县上巷子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会理县水利局副局长,住会理县横山乡马颈村6组64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四川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公司经理,住会理县城关镇***79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4栋9楼901-90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水利局、第三人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川34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川34民终106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重审立案后,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8元,减半收取计14904元,由原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