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3286号
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千户营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P5G5W5F。
法定代表人:方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莅,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豪,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215J。
法定代表人:赖永强。
第三人: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办事处红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7254X2。
法定代表人:杨添标。
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0元,减半收取9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10元,由原告大理峰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颖先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