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5民初84号
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215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赖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596X,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白象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县县长。
被告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6334,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北回归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刀江红,该局局长。
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77元,减半收取34788.5元,由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树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