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5民初121号
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215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赖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596X,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白象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县长。
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6927,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城南育才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军,局长。
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56元,减半收取23428元,由原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张 淋
人民陪审员  罗成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