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215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德化路。
法定代表人:赖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贵阳,男,1972年2月19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1215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德化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异议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925执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公司账号24×××35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主体,不应该冻结其公司账户。理由如下几点:一、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018)最高法民再204民事判决书欠***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且异议人不服(2018)最高法民再204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监督申请并已受理。二、(2020)云09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还给运费、台班费等614500元;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欠被执行人***工程款范围内返还***运费、台班费等用614500元承担连带责任,但针对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欠***工程款异议人仍存有异议,并就(2021)云09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并已立案,再审结果会影响(2020)云09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异议人无需对被执行人罗其三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涉案项目工程款亦未完全结付,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仍未解决。四、冻结账户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不利于企业发展。综上,请求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对(2020)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暂缓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以(2020)云09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给运费、台班费等614500元;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欠被执行人***工程款范围内返还***运费、台班费等用614500元承担连带责任,但经本院执行审查发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20)云09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书写错误后,作出(2020)云09民终4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一、被告大理十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4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告知***,其变更了其执行请求,请求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台班费等614500元。因此,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本案金钱给付的唯一执行主体,本院在作出(2021)云0925执333号之一冻结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4×××35金额为623045.00元,冻结方式是额度冻结,冻结后,账户可用余额2018805.3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需解除对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4×××35的冻结,并将该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针对异议人请求对(2020)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暂缓执行即请求解除对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4×××35的冻结,申请人***依据(2020)云09民终4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一项被告大理十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4500元申请执行,本院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作出(2021)云0925执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公司账号24×××35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据。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德慧
审判员  张学忠
审判员  向梅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