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天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10572号
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鹏,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天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马自祥,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天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马自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