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2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建英,系该公司金港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张掖市滨河新区人民公园1号综合楼B座1层107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002XC。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张掖市六坝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5564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高建君,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
被执行人:马自辉,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高建君、***、刘海龙、马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639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9700元,利息745300.33元(利息算至2021年8月20日),本息合计3745000.33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2021年12月,下剩贷款本息3705000.33元,于2022年1月起,每月偿付20000元,直至2022年10月,下剩贷款本息3505000.33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如逾期一次,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全案执行;二、被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高建君、***、刘海龙、马自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760元,减半收取18380元,由被告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高建君、***、刘海龙、马自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借款本金2999700元,利息745300.3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本息合计3745000.33元并利随本清,诉讼费18380元,被执行人***、刘海龙、马自辉已履行29214元,下剩的案件款3715786.33元并利随本清,诉讼费1838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付诉讼费18380元,自2023年1月份开始于每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至2023年11月30日前共计偿还11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290000元,2023年全年共计偿还400000元;自2024年1月份开始于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下剩的借款本息并利随本清全部偿还完毕。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高建君、***、刘海龙、马自辉对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偿还义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加光